欧洲杯买足球软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6-30浏览次数:703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入学
  (一)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交纳各种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虽请假却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据的正当事由以外,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办理注册手续,正式取得欧洲杯买足球软件学籍。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查究;同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三)对患有疾病体检不合格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经学校确认,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其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出具的病愈证明到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者,视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并按时缴清学费,由本人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经批准后方可注册。
  (四)学生不能按时返校,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注册。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请假与纪律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并完成其他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
  (一)学生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因病请假的需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提供相应证明。
  (二)学生请假,假期为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由所在学院批准,学生工作部备案;假期为一个月以上的由学生工作部批准。
  (三)学生在校外实习、参观、社会调查及寒暑期返乡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事先以信件或电话方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返校后交验相关证明,按本条第(二)款到相关部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
  (四)学生请假期满,要按时到请假部门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必须事先以信件或电话方式办理续假手续。销假时必须交验有关证明方为有效。无故逾假者,按旷课处理。
  (五)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或离校外出),或办理请假手续而逾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六)学生上课等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或早退达三次者,按旷课一学时计。
  (七)事假、病假、旷课累计达到各门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三章  修业
第四条  自2012级入学学生起,本科学生一律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学生入学注册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修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均以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应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取得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五条  修业年限
  (一)允许学生自主选择学习进程,允许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4年,可在3至6年内浮动。
(二)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休学(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应征入伍等活动,但在校总时间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4年制本科生为6年)。
(三)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提前取得专业和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提前毕业,本科生可提前授予学士学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处以延长学制或结业处理。
1.一学年内不合格课程学分(经补考后)达到20学分的学生;
2.首次重修后一学年累计超过8学分(含)仍不合格的学生;
3.二次重修后仍有课程不合格或在毕业资格审核前仍有应修课程不合格的学生。
行使学制延长,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交纳学费,延长学制内的收费标准按当年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
第六条  为了使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掌握和利用学分制培养计划赋予学生各种机会,学校实行学生导师制。各学院要为学生选定导师,学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按学期选课。具体规定见《欧洲杯买足球软件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七条  总学分
(一)总学分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本科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学分为160~170学分左右。各学院学生毕业最低学分标准,由各学院在学校规定总学分区间自定。
(二)学分管理
学分包括基本学分和创新学分,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基本学分才能毕业;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科研活动、科技竞赛、文艺创作等,对其创新性成果经认定后,作为创新学分。详见《欧洲杯买足球软件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实行选课制,允许优秀学生跨年级、跨专业选课,逐步实现学生自主选课,自主选择任课教师。
第九条  课程的免修与免听
(一)免修
1.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除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以外)与限定选修课可提出免修申请。
2.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3.免修课程的学分数每学期不得超过4学分。
4.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在开课前一学期第15—16周办理免修手续,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经开课院(系)负责人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课程先修课学习成绩(一般在85分以上),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校安排的免修课程考试。
5.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给予相应学分。免修课程考试未通过者,继续跟班修读。
6.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体育运动竞赛、建模大赛、电子大赛、CCTV英语演讲比赛等)获得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成绩依其获奖情况按80-95分记载。免修申请及其注册手续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
7.因伤、病、残等不能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确诊证明,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部批准。但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课,由体育老师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体育活动,期末考试由任课老师根据特殊情况酌情评定成绩并上报。
(二)免听
1.当所选课程发生时间冲突时,学生也可提出某门课的免听申请。学生每学期最多可申请两门课程免听或部分免听,免听课学分不得超过6学分。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开学一周内提出申请,并经导师、任课教师、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备案。但学生必须完成该课程的学习环节,如提交自学笔记,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实验、考核等教学环节。
3.政治理论课、专业主干课、体育课、实验课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听。
4.未获准免听者,应按学校规定随堂听课,缺课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档。学生成绩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学生成绩登记、折算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成绩汇总、归档,由教务部负责。
第十一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及考勤登记。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各项考核。一般可按40%-50%(平时)、50%-60%(期末)的范围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
第十二条  选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课程结束考试为主,参照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关系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均须进行考核,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撰写论文、学习心得与总结、提交完成作品、各层次训练与竞赛转换等多种方式进行。各门课程考试方式由教学单位确定后报教务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绩点规定如下:
绩点
4.0-5.0
3.5-3.9
3.0-3.4
2.5-2.9
2.0-2.4
1.5-1.9
1.0-1.4
0
百分制
参考标准
90-100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以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所得绩点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和质量指标,是学生评优、毕业等的重要依据,每学期核算一次:
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 ———————————
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三)本科生毕业,要获得学士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前和推后毕业要求与正常毕业相同;免修课程的学分绩点在3.0以上准予免修。
第十五条  缓考、补考、重修
(一)缓考。学生因病(需持县级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批备案后方能办理缓考。任课教师在上报成绩单上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由教务部组织的补(缓)考考试,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计入学籍档案。
(二)补考。学生所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统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记60分,补考仍不合格者,按规定申请重修,重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三)除特殊原因,任何课程无故缺考者,不得参与正常补考,应当按规定申请重修。
(四)学生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毕业的基本学分(创新学分不计在内),应予以鼓励。
第十六条  对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详见《欧洲杯买足球软件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无故缺考或缺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若须取得该门课程成绩,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环节中,实验课、实习课按课程要求进行考核;毕业论文(设计)必须通过答辩,学生方可毕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践环节课程不安排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休学离校,直到休学期满。
(一)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休学申请,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经教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二)将经批准后的休学申请材料报教务部学籍科,学籍科拟发休学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除特殊突发的意外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其休学手续最迟在期末考试前二十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入伍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办完休学手续后应在两日内离校。休学期间学生的户籍不变更。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原休学文件申请复学,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经教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二)将经批准后的复学申请材料报教务部学籍科,学籍科拟发复学文件,并在学籍系统里更正。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一年级学习。若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则由学校安排到其他相近学科(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和原休学文件,并经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满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退伍证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做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除应征入伍外,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者;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因病或其它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并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一学年累计未取得的课程学分达到30学分;
(六)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六十学时(含六十学时)者;
(七)经县级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超过规定最高学习年限的;
(十一)因各种原因,学校认为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其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学者,须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经教务部审核,报校务会审批后,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出具退学文件送达学校各相关部门,并由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以签字为准)。无法将通知送达学生本人的应当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决定作出后,由所在学院通知退学学生及家长,说明退学原因、有关政策和要求,请他们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并对退学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二)退学学生凭退学文件向所在学院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然后凭退学文件和《离校通知单》到学生工作部办理学生档案、户籍手续。退学学生的户籍返回家长或抚养人住所地落户。
(三)退学学生学习年限已满一学年及以上(或取得45学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文件签发之日起的一周内办结退学离校手续,同时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五)退学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学生应在两日内离校。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六)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籍学业预警
学校应当严格实行学籍学业预警制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过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过低、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学分数不足等情况时,由所在学院向学生及其家长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某些特殊专业类除外):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经学校审核确认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其他具体规定及流程见《欧洲杯买足球软件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凡我校学生,一般不得要求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准予转学:
(一)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和第二次转学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提前批录取的和在招生时享受了优惠录取政策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同招生录取批次间学校进行);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六)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和录取为三二分段制、五年一贯制高职的;
(七)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和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转学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学生转学申请书;
(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登记表》;
(三)《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六份),转入、转出高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四)申请转学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复印件(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印章;
(五)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课程成绩单(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教务部门印章;
(六)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生管理部门印章;
(七)因身体状况提出转学的,须提供高校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原始病历。因专长提出转学的,须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学学生提出书面转学(转出或转入)申请,转出申请需经辅导员、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审核,相关校领导审批;转入申请需经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审核,相关校领导审批。
(二)转学学生按要求自行下载并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持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转学(转出或转入)的书面材料到学校办公室盖学校公章。
(三)申请转出的,学生持同意转出书面材料到教务部领取成绩单,到学生工作部领取“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学院领取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
(四)转入的学生将前述必需材料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按要求报省教育厅办理转学确认手续;并将教育厅同意转入的批复及相关材料转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根据规定签发同意转入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  受理转学申请材料时间:十一月下旬至十二月上旬,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逾期不受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必须参加原学校学习,否则做旷课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毕业生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含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学业成绩、劳动和健康状况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本专业毕业所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选修课分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等合格,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可由本人申请,逐级审查,学校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修满本专业毕业所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选修课分类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学制继续学习。延长学制继续学习者均按正常学习标准收费。
第四十四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在审查毕业资格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一)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修满本专业毕业所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选修课分类学分者;
(二)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合格者;
(三)有其他学校认定行为者。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规定: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欧洲杯买足球软件有关文件规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由学位委员会审核,达到学校培养目标,可授予欧洲杯买足球软件学士学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教育不改的,或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法律惩处的;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中,必修课程未正常取得学分(指补考学分、重修学分)达28学分及以上的;
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中,专业课程(含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平均绩点在2.0以下;
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行为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十七条  对各种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学生,根据《欧洲杯买足球软件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规定,取得规定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在毕业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在学生毕业前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学士学位原则上不予补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原条例不同时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部、学工部负责解释。